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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期 粮情快讯

作者:郝剑 来源:榕粮网 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4488

· 福州粮情

月份中福州市场粮价涨跌不一

时间:2021.4.20                         单位:元/吨

品种

等级

本月上平均价

本月中旬平均价

涨跌率

早籼谷

(15-17)中等

2420

2400

-0.83%

晚籼谷

15-17)中等

2580

2560

-0.78%

早籼米

(15-17)中等

3800

3720

-2.11%

晚籼米(江西923)

一级

5800

5800

持平

晚籼米(安徽)

一级

4480

4480

持平

浦城晚籼米

一级

4360

4400

0.92%

东北米

一级

4760

4760

持平

江苏粳米

一级

4400

4440

0.91%

红小麦

江苏中等

2600

2600

持平

白小麦

河南中等

2640

2640

持平

玉米

中等

2960

2980

1.71%

大豆

中等

6100

6000

-1.64%

豆粕

一级

3450

3400

-1.45%

  籼糯米

一级

5900

5800

-1.69%

麦皮

中粗

2200

2300

4.55%

大豆色拉油(散装)

一级

9500

9400

-1.05%

大豆色拉油(20L)

一级

9800

9750

-0.51%

                     来源: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市场动态

国内麦价稳中偏强运行 美麦期价持续走高 

摘要:受国家临储麦投放结构调整以及拍卖底价上调等因素提振,近期国内麦价稳中偏强运行,国家临储麦周度成交量同比下降;受天气及通胀等因素提振,美麦期价持续走高,国内小麦进口量同比大增。

一、国内麦价稳中偏强运行  储备小麦成交“量升价涨”

受国家临储麦投放结构调整以及拍卖底价上调等因素提振,近期国内麦价稳中偏强运行,国家临储小麦市场有效供给力度下降,用粮主体将采购重心转向流通市场,各级储备小麦成交呈现“量升价涨”格局。4月14日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计划销售2017年江苏产小麦2700吨,起拍价2380元/吨(价格类型:仓库车板交货,板前费散装20元/吨),最高成交价2460元/吨,成交均价2447元/吨。4月16日山东省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计划销售2016年产小麦5188.133吨,实际成交3902.494吨,成交价2550元/吨。受南通通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委托,4月16日南方小麦交易市场竞价销售3032吨2020年南通产红小麦,全部成交,起拍价2420元/吨(价格类型:车船板价),成交价2530元/吨。据市场监测,截至4月中旬,江苏宿迁沭阳地区一等白小麦净粮进厂价2500元/吨,安徽阜阳太和地区一等白小麦净粮进厂价2520元/吨,河南郑州荥阳地区一等白小麦净粮进厂价2530元/吨,河北邢台沙河地区一等白小麦净粮进厂价2560元/吨,山东菏泽东明地区一等白小麦净粮进厂价2540元/吨。截至4月16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强麦2109合约期价报收于2762元/吨,较4月9日的2753元/吨,上涨9元/吨,涨幅0.33%。

二、价提制约市场有效供给  国家临储麦成交“量降价涨”

随着2014-2020年产国家临储小麦(国标三等)拍卖底价自4月12日上调60元/吨至2350元/吨,价提制约其市场有效供给,国家临储麦成交呈现“量降价涨”格局。据统计,4月14日主产区国家临储小麦累计投放量401.5729万吨,实际成交量41.07万吨,平均成交率10.23%,周比下降9.49万吨,成交均价2401元/吨,周比上涨56元/吨,最高成交价2470元/吨,周比上涨40元/吨;相比之下,上年同期国家临储小麦投放量401.6247万吨,实际成交量98.1696万吨,平均成交率24.44%,成交均价2342元/吨。从国内主产区主要年份国家临储小麦成交情况来看,2014年产国家临储小麦投放量23.0354万吨,实际成交量1.2965万吨,成交均价2382元/吨;2015年产国家临储小麦投放量59.8313万吨,实际成交量1.58万吨,成交均价2392元/吨;2016年产国家临储小麦投放量276.8863万吨,实际成交量20.8495万吨,成交均价2389元/吨;2017年产国家临储小麦投放量30.2653万吨,实际成交量11.099万吨,成交均价2412元/吨;2018年产国家临储小麦投放量1.5691万吨,实际成交量0.613万吨,成交均价2404元/吨;2019年产国家临储小麦投放量9.9855万吨,实际成交量5.632万吨,成交均价2429元/吨。

三、美麦期价持续走高  国内小麦进口量同比大增

战略谷物公司将欧盟和英国的软小麦出口预测数据上调1%,约为2400万吨,而产量数据不变,仍为1.296亿吨。法国农业部预计2021年法国所有小麦播种面积将增加15%,达到1210.8万英亩,法国是欧盟头号小麦生产国。据乌克兰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14日,乌克兰2020/21年度小麦出口量为1455.4万吨,同比减少366.2万吨。分析机构SovEcon称,2021年俄罗斯小麦产量将达到8070万吨,比早先预测值调高140万吨,因为南部地区作物状况改善。据行业人士称,俄罗斯一些大型小麦出口公司已暂停收购小麦,因他们还没有准备好承担高额的出口关税。英国海关数据显示,2月份英国小麦进口量为9.4956万吨,低于1月份的10.6531万吨,这也是2020/21年度(7月至6月)迄今的最低月度进口量。据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局发布的参赞报告显示,随着人口增长以及经济恢复,印尼2021/22年度小麦进口预期增至1040万吨,略高于2020/21年度的1000万吨。据美国农业参赞发布的报告显示,2021/22年度印度小麦产量将达到1.07亿吨,接近历史最高纪录,仅略低于上年的1.079亿吨。本作物年度迄今,美国小麦出口检验量累计为2140.4038万吨,较去年同期的2149.5706万吨减少0.4%,美国小麦作物年度自6月1日开始。不利天气以及通胀预期等因素提振近期美麦期价走势。截至4月16日,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美软红冬小麦7月合约期价报收于655.25美分/蒲式耳,较4月9日的639.75美分/蒲式耳,上涨15.5美分/蒲式耳,涨幅2.42%。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1季度中国小麦进口量为292.5万吨,远远高于上年同期。

四、政策抬高国内麦价底部  新麦产质量影响购销格局

当前国内主产区2021年小麦生长步入关键期,天气情况对新麦产质量影响度加大。截至4月中旬,国内北方大部冬小麦处于起身至孕穗期,黄淮西部、江淮、江汉大部处于抽穗开花期,西南地区大部处于抽穗开花至灌浆乳熟期;全国冬小麦一、二类苗占比分别为23%、76%。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在安徽省阜阳市召开全国小麦赤霉病防控现场会,会议认为,小麦赤霉病是气候型流行性病害,当前田间菌源充足,4月份多个降水过程将与江淮、黄淮地区小麦抽穗扬花期吻合。国内政策性粮源拍卖底价进一步上调一方面直接抬高用粮主体粮源采购成本,降低其市场有效供给,间接促进流通市场粮源消化;另一方面导致持粮主体心理价格预期提高,小麦与玉米之间的价差有望进一步缩窄,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麦饲用替代需求量。预计后期国内麦价整体仍将以国家临储小麦采购成本为风向标,区域间以及品质间麦价运行空间或有所不同。建议后期密切关注主产区天气对2021年小麦产情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心理购销博弈情况。 

                                                                  来源:中华粮网   责任编辑:潇潇  (仅供分享)

大量玉米进入市场 价格被“砸”下 

进入4月份之后,玉米市场略有抬头,但是由于滞留在流通环节上的玉米数量较多,玉米刚涨点,马上就会有大量的玉米进入市场,把价格给“砸”下来。近日山东地区就是这种情况:4月18日,山东有6家玉米企业下调收购价格,4月19日,山东地区下跌企业增加到14个,下跌幅度在每吨4-20元不等,河北地区也出现局部下跌。详情请见附表:

 

                                                                                         来源: 中华粮网  责任编辑:潇潇  (仅供分享)

稻谷:政策态度已明 

国家调整稻谷底价后,籼稻涨和粳稻跌的基调已然奠定。接下来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和粳稻的去库存将是市场的重点。

优质中晚籼稻价格还将上涨

4月12日国家调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销售底价,2017年产正常存储中晚籼稻销售底价2500元/吨,上调10元/吨;2018年产销售底价2530元/吨,下调10元/吨;2019年产销售底价2560元/吨,上调15元/吨。

4月16日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计划销售100.26万吨,实际成交4.73万吨,成交率4.71%(上期3.09%),成交均价2584元/吨与上期持平。总体来看,成交量增价平,市场需求还没恢复。

由于中晚籼稻的托市库存和市场结余量都不大,且目前最便宜的17年中晚籼稻拍卖底价上调为2500元/吨,质量因素导致性价比明显不高;19年中晚籼稻库存量剩余一百多万吨左右,其中安徽已经基本告罄,河南和江西是接下来的大头;2020年中晚籼稻未启动托市,下半年也就无投放可言,新季稻谷市场流通已见底,因此优质中晚籼稻后市行情继续看好!

粳稻卸库是重点

粳稻是当前稻谷市场库存量占比最大的品种,所以本次拍卖底价下调幅度最大,行情预计将会承压,尤其是在当前大米需求起色不大之时!2018年产粳稻库存压力相对较大,储存也快3年了,因此是本次下掉最大的,这样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参拍积极性,加快政策性稻谷的销售节奏。

作为2020年唯一启动托市的黑龙江省已结束托市工作,共计收购最低收购价稻谷570.2万吨,仅是19年托市总量的四分之一,这也是历年来稻谷托市总量的新低。托市结束后,因大米市场需求持续疲软,剩余稻谷现货价格随着气温的回升开始快速下跌,黑龙江东部地区主流收购价降至1.25元/斤以下,水份17以上,米率68%。但是按照17-19年产晚粳稻底价成交加上出库以及贴水,基本与市场流通的普通圆粒水稻价格持平,当前米企加工利润微薄,政策底的确定让米企和种植户们心里有底。

本周(4月13日和16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共计投放14.1万吨17-18年产晚粳稻,起拍价在2660元/吨,共计成交8万吨左右,成交率为57%,虽然量不大,但平均成交价在2670以上,加上短途运输,工厂实际到厂价格至少在2700以上。

糯稻米:进口冲击较大

近期糯稻米终端需求略有恢复,端午备货将会提振最近一个多月糯米市场需求,但进口糯米对国内行情冲击较大,据统计1-3月进口糯米同比去年增加82%。从当前的市场调研来看,今年东北糯稻面积将继续扩增,这将是下半年市场最大的供应压力。

糯稻米市场行情参考

黑龙江五常地区部分米厂圆粒粳糯米出厂价格2.28-2.30元/斤,烘干糯稻谷到厂价格1.55-1.60元/斤,按出米率、水分定价。

连云港东海地区米厂圆粒粳糯米出厂价格2.25-2.3元/斤,糯稻谷到厂价格1.60元/斤左右,按2.25元/斤做米。

安徽安庆望江地区米厂圆粒粳糯米出厂价格2.20元/斤,烘干糯稻谷到厂参考价格1.55元/斤左右。

国际大米价格大跌

虽然我国大米进口量占口粮消费比重非常小,但具体细分品种进口量大还是冲击行情很大。

印度是全球第一大大米出口国,占全球出口总份额的三分之一。越南是全球第二大大米出口国,出口量占到全球的13.9%。路透社消息,全球印度大米出口价格本周下跌,越南大米价格跌至五个月低位。

印度破碎率5%蒸谷米价格跌至近三个月低位388-392美元,低于一周前的390-395美元。本周卢比贬值至9个月来低点,利好大米出口,但出口商担心未来发货可能受到印度国内新冠疫情恶化的影响。

越南破碎率5%的大米价格15日下跌至每吨485-495美元,为去年12月10日以来最低,上周报495-500美元。据反映,冬春稻米质量在收获末期下降,价格已经开始下跌。

孟加拉国是全球第三大大米生产国,自周三开始为期一周的封锁后,国内大米价格上涨。该国正再加快进口。

                                                                     来源:中华粮网  责任编辑:朝阳 (仅供分享)

销售底价小幅调整 短期稻米成交清淡 

近日国家对临储稻谷销售底价进行了小幅调整,粳稻销售底价呈现全面下调态势,籼稻则有升有降,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稻谷销售底价其实是全面上调的,这有利于稻米市场短期保持稳定。

目前,中晚稻旺季收购已经结束,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同比大幅下降。国家于本周对临储稻谷的销售底价进行了小幅调整,并于本周开始实施。临储稻谷销售底价调整对稻米市场预计有一定支撑作用,但短期内难以提振稻谷成交水平。  

粳稻销售底价全面下调

根据稻米市场走势以及稻谷库存实际情况,近日国家对临储稻谷的销售底价进行了小幅调整。国家粮食交易中心4月12日发布交易公告,对自2021年4月12日开始销售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最低收购价小麦、国家临储小麦的销售底价做出调整。

其中,最低收购价粳稻销售底价全面下调:2017年产粳稻2540元/吨,较上年下调10元/吨;2018年产粳稻2570元/吨,下调30元/吨;2019年产粳稻2600元/吨,下调25元/吨。最低收购价籼稻销售底价有升有降:2017年产中晚籼稻2500元/吨,上调10元/吨;2018年产中晚籼稻2530元/吨,下调10元/吨;2019年产中晚籼稻2560元/吨,上调15元/吨;2017年产早籼稻2380元/吨,上调10元/吨;2018年产早籼稻2410元/吨,下调10元/吨;2019年产早籼稻2440元/吨,上调5元/吨。另外,2020年产粳稻销售底价为2625元/吨,早籼稻为2445元/吨,2014-2016年产稻谷为1500元/吨。

表面上看,粳稻销售底价呈现全面下调态势,籼稻则是有升有降。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稻谷销售底价其实是全面上调的。首先来看粳稻,今年销售的新产粳稻(2020年产)拍卖底价为2625元/吨,与上年销售的新产粳稻(对应的是2019年产)底价相同;同理,今年销售的2019年产粳稻拍卖底价为2600元/吨,也与上年一样(对应的是2018年产),而2018年产粳稻销售底价同比则提高了20元/吨(上年拍卖对应的是2017年产)。

中晚籼稻底价明显上调

中晚籼稻销售底价上调态势就更加明显了,由于2020年产中晚籼稻没有启动托市收购,今年销售的2019年产中晚籼稻拍卖底价与上年销售时对应的2018年产中晚籼稻相比,销售底价增加了20元/吨,今年销售的2018年产中晚籼稻(对应上年销售的2017年产中晚籼稻)底价更是上调了40元/吨;新季早籼稻(2020年产)销售底价同比增加10元/吨(对应上年拍卖的2019年产),2019年产早籼稻销售底价同比增加20元/吨(对应上年拍卖的2018年产),2018年产早籼稻销售底价同比增加40元/吨(对应上年拍卖的2017年产)。而且2017年与2019年产的籼稻在存放时间比上年增加一年的情况下,拍卖底价反而上调,说明临储籼稻的库存消化较快,目前去库存化已不是十分迫切。

实际上,近两年来稻谷拍卖底价一直在小幅上调。比如,当年产的粳稻拍卖底价与上年持平,较前一年提高25元/吨,当年产的中晚籼稻销售底价比上年提高15元/吨,比前一年提高40元/吨,当年产的早籼稻拍卖底价比上年提高10元/吨,比前一年提高45元/吨。销售底价上调的主要原因是籼稻最低收购价连续两年小幅上调,稻米市场出现久违的持续上涨行情,市场价格同比提升。

由于籼稻市场涨幅高于粳稻,且去库存快于粳稻,因此,籼稻的销售底价上调幅度大于粳稻。销售底价小幅上调,以及年初籼稻最低收购价小幅调整,将对稻米市场构成一定支撑,利于稻米市场短期保持稳定。

托市收购数量大幅减少

据统计,截至2021年3月31日收购期结束,共收购最低收购价粳稻570多万吨,同比大幅减少960多万吨,是自2013年以来的最低水平;早籼稻托市收购量同比也大幅减少,中晚籼稻则没有启动托市收购。

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量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稻米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大部分主产区的稻谷市场收购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导致大部分主产区未能启动托市收购。2020年,早籼稻只有江西启动了托市收购,比上年少了安徽和湖南;中晚稻只有黑龙江启动了托市收购。由于南方地区稻米价格较高,农户惜售心理较为强烈,也是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减少的原因之一。   

临储稻谷去库存化提速

近期稻米市场走势较为低迷,临储稻谷成交也较清淡。4月9日,国家共投放2017-2019年产临储籼稻160.4万吨,实际成交3.2万吨,成交率仅为2%,已连续数周维持个位数成交。由于春节前稻米市场走势强劲,临储稻谷成交也十分活跃,使得稻谷累计成交好于上年同期水平。

截至4月9日,2021年临储稻谷拍卖累计成交409.9万吨,同比大幅增加341.7万吨,预计全年临储稻谷库存净减少将是大概率事件,这也将是自上年以来第二个净减少的年份。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年累计共成交临储稻谷1722.5万吨,同比增加472.5吨,加上定向销售的稻谷,临储稻谷去库存化明显提速。

短期稻米销售仍将清淡

当前,大米需求旺季尚未到来,地方储备稻谷轮出正处于出库高峰期,临储稻谷累计成交大增,农户库存稻谷同比偏高,出售压力较大,市场粮源供应总体较为充足,而加工企业采购稻谷意愿不高,稻米市场整体走势仍然较弱,再加上临储稻谷销售底价明降实升,临储稻谷的性价比有所降低,预计短期临储稻谷成交仍将维持较低水平,难以明显改善。不过,临储粳稻销售将很快重启,后期成交可能会有所活跃。

                                                                   来源:粮油市场报  责任编辑:朝阳  (仅供分享)

 

大豆进口成本上升,预计后期价格仍将保持偏强走势 

上周美豆价格上涨,大豆出口升贴水和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大豆进口成本上升。监测显示,美湾大豆 5 月船期 CNF报价 617 美元/吨,升贴水报价对 CBOT 5 月合约升水 245 美分/蒲式耳,合到港完税价 4605 元/吨(3%进口关税、9%增值税),周环比上升 70 元/吨;巴西大豆5 月船期 CNF 报价 582 美元/吨,升贴水报价对 CBOT 5 月合约升水 150 美分/蒲式耳,合到港完税价 4345 元/吨,周环比上升 75 元/吨。

近期巴西大豆产区天气条件良好,大豆收获工作进入收尾阶段,丰产基本确定,大豆处于出口装运高峰期;阿根廷大豆收获工作展开,产量继续下调空间不大,压制美豆价格。美豆旧作出口创历史新高,国内压榨需求较为强劲,美豆供应偏紧。近日美豆播种工作逐步展开,天气是影响播种的关键,近期产区天气寒冷干燥,市场担忧影响播种;由于玉米与大豆存在竞争关系,玉米播种较大豆早一些,因此玉米播种进度和情况也需关注。美豆播种阶段价格将注入一定的天气升水,预计后期美豆价格走势偏强。

监测显示;上周国内油粕价格涨幅不及进口成本,大豆盘面压榨利润仍然亏损。美湾大豆 5 月船期对大商所 9 月合约压榨利润-350 元/吨(3%进口关税,加工费用 200 元/吨),周环比下降 30 元/吨;巴西大豆 5 月船期对大商所 9 月合约压榨利润-75 元/吨,周环比下降 25 元/吨。

近期国内大豆到港增加,油厂豆粕胀库现象有所缓解,开机率提升。监测显示,上周国内大豆压榨量为 162 万吨,比此前一周的 136 万吨增加 26 万吨,比上年同期的 158 万吨增加 4 万吨,比近三年均值 174万吨减少 12 万吨。随着大豆到港量的增加及豆粕需求改善,大豆压榨量将继续上升,预计本周大豆压榨量将升至 170 万吨左右。

截至 4 月 14 日,阿根廷 2020/21 年度大豆收获进度达到 7.2%,高于一周前的 3.5%,已收获大豆平均单产 3.06 吨/公顷,低于前一周的 3.1 吨/公顷。预计大豆产量为 4300 万吨,低于 2019/20 年度的 4900 万吨。气象模型显示,本周阿根廷大豆产区降雨增加,主要产区均有降雨覆盖。

近日美国大豆播种工作逐渐展开,当前美豆产区干旱程度较常年偏重,近两周部分产区天气寒冷干燥,制约播种工作推进。气象模型显示,本周美国大豆产区降雨呈东南多西北少分布,大部分产区气温仍较常年偏低,寒冷干燥天气或将持续。关注 USDA 今日首次发布的大豆播种进度。

                                                                      来源:国家粮油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米良 (仅供分享)

CBOT豆油周报:豆油期货市场上涨 

截至2021年4月16日的一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豆油期货市场上涨,扭转周初的跌势,主要原因是其他植物油市场反弹,国际原油期货坚挺上扬。

马来西亚棕榈油和欧洲油菜籽期货走强,国际原油期货飙升,提振美国豆油上涨。

过去一周国际原油期货大涨6%以上,创下3月初以来的最大单周涨幅,因为有迹象显示美国和中国经济强劲增长,原油需求前景改善。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NYMEX)的5月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WTI)期约报收63.13美元/桶,比一周前上涨6.4%。

美国全国油籽加工商协会(NOPA)的月报显示,2021年3月底NOPA会员企业的豆油库存为17.71亿磅,比2月底提高1400万磅,但是低于业内预期的18.22亿磅。

美国农业部周度出口销售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4月8日的一周,美国2020/21年度豆油净销售量减少1,500吨,创下年度新低,显著低于上周以及四周均值。

美国农业部发布的压榨周报显示,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一周,美国大豆压榨利润为每蒲式耳1.88美元,比一周前下滑1.6%,不过比去年同期提高30.6%。

伊利诺伊州中部的毛豆油卡车报价为每磅58.43美分,一周前为58.42美分/磅,去年同期为25.65美分/磅。

从基金动向来看,截至2021年4月13日,投机基金在豆油期货以及期权上持有81,165手净多单,比上周增加4,128手。下面是过去一周期货市场述评:

4月12日,豆油期货市场收盘大幅下跌。

4月13日,豆油期货市场收盘上涨,因为买豆油卖豆粕的套利活跃。

4月14日,豆油期货市场收盘上涨,因为大豆走强。

4月15日,豆油期货市场收盘上涨,因为大豆走强。

4月16日,豆油期货市场飙升,因为全球植物油供应紧张。

4月16日收盘时,5月豆油期约比一周前上涨3.48美分,报收56.33美分/磅;7月期约上涨3.31美分,报收54.24美分/磅;12月期约上涨0.95美分,报收47.84美分/磅。

 

                                                                      来源:博易大师   责任编辑:米良  (仅供分享)

综合信息

粮食流通史上最严监管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月15日正式实施。

4月14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局长钟海涛表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粮食流通现代化治理进入了法治治理新阶段,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钟海涛表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督促指导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加快实现粮食流通依法监管的根本转变。

钟海涛介绍,2020年以来,全国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342个,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319例;12325监管热线受理涉粮案件382件,查证属实的84件、部分属实的34件。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创新实践,将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作为重点,特别是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处罚金额从原顶格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或处涉案粮食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钟海涛表示,通过查办涉粮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确保政策性粮食管得住、管得好,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严格依法治理。二是严格责任落实。三是严格政策执行。四是严格库存监管。五是严格追责问责。

钟海涛表示,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据条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禁止从事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朝阳 (仅供分享)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旧比对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制表单位: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处整理                 

2021年4月6日

2016年修订

2021年修订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二款删除“购销”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将“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增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1.原第六条分为第六条和第七条;
2.对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机构职能划分进行整合,采用新的规范性简称(下文不再说明);
★3.提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将“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修改为“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
4.将省级与县级以上职能分成两款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将经营者主体分类进行修改,与《民法典》民事主体分类相一致。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粮食收购制度进行重大修改: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修改为备案制度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增加第二款,粮食收购者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范围缩小,仅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定期报告;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整条删除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1.本条分成两款;
2.缩小主体范围;
3.增加法律法规要求;
4.提出“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5.增加不得与“有毒”物资混存

第十五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1.提出“减少粮食运输损耗”;
2.增加“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资混装运输”

第十六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本条大改

第十七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八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1.增加第一款;
2.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进行重大修改;
3.增加未经检验不得销售出库的禁止性规定;
4.删除有关“陈化粮”的表述和规定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新增条款,禁止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规定,较严厉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1.两款并成一款;
2.缩小范围,仅针对“规模以上”经营者;
3.对字句表达进行修改


(分三期连载)

 

国粮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不得“明放暗不放” 

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知》强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后,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规范做好备案管理工作。要优化收购服务,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来源:中华粮网   责任编辑:朝阳   (仅供分享)

农业农村部部署小麦赤霉病防控 

当前,江淮、黄淮等麦区小麦陆续进入抽穗扬花期,也是小麦赤霉病易感流行期。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在安徽省阜阳市召开全国小麦赤霉病防控现场会,分析研判发生形势,安排部署防控行动。会议要求,各地迅速行动起来,坚决打好防控攻坚战,全力保障小麦生产安全。

会议认为,小麦赤霉病是气候型流行性病害,当前田间菌源充足,4月份多个降水过程将与江淮、黄淮地区小麦抽穗扬花期吻合。4月中下旬开始,自南往北陆续进入预防控制关键时期,防控任务艰巨。各地要立足抗灾夺丰收,围绕“控制流行强度,保产量、保质量”总体目标,重点抓住小麦抽穗扬花这一关键时期,全面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常发区适时做好雨后补防,严防病害发生流行,力争将病穗率控制在5%以内、病粒率控制在2%以内。

会议强调,小麦赤霉病预防控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做到“四个强化、四个确保”。一是强化动员部署,确保防控责任到位。将防控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内容,加强组织发动,压实防控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强化监测预警,确保防控指导到位。准确把握病害发生态势,组派精干力量深入防控一线开展防控指导,确保防控技术落实到田。三是强化统防统治,确保防控效果到位。创新防治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用高效药剂和施药机械,大力推进统防统治,带动群防群治,推进农药减量化。四是强化督导检查,确保防控措施到位。开展巡回督导,检查防控资金、物资落实,以及安全用药、防控工作进展等情况,确保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同时,要强化农药市场监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药”。

据了解,除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外,安徽、江苏、河南、山东、河北、湖北6省地方财政已筹措防控资金15.9亿元,已实施防控面积近3000万亩次。当前,各地防控工作正紧张有序开展。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责任编辑:米良(仅供分享)

 

价格信息

 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饲批发价格

时间:2021.4.20                      单位:元/吨

品种

等级

平均价

早籼谷

(15-17)中等

2400

晚籼谷

(15-17)中等

2560

早籼米

(15-17)中等

3720

晚籼米(江西923)

一级

5800

晚籼米(安徽)

一级

4480

浦城晚籼米

一级

4400

东北米

一级

4760

江苏粳米

一级

4440

红小麦

江苏中等

2600

白小麦

河南中等

2640

玉米

中等

2980

大豆

中等

6000

豆粕

一级

3400

  籼糯米

一级

5800

麦皮

中粗

2300

大豆色拉油(散装)

一级

9400

大豆色拉油(20L)

一级

9750

 

11

2021420

                  809期

2019年5月份开始,每旬一期的粮情快讯内容均可在榕粮网粮情快讯栏目中查阅http://www.fzgrain.com/,但每月最后一期还将以纸质形式发行。)


(责任编辑: 郝剑)